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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汽车服务业商会

人气:2356 地区:长沙市

湖南省汽车服务业商会(Hunan automobile Service Profession Business Association)是经民政厅、省工商联注册成立的一个具有独立民事能力的省级非赢利性民间社会团体。商会由省内从事汽车轮胎、汽车用品、汽车装饰、汽车美容、汽车保养等贸易、服务颇具实力和影响的相关企业和个人,按“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自理会务”的原则组建的。

 

商会通过建立各种交流平台,“走出去,引进来”以及开展对从业人员和企业的等级认证等一系列工作当好政府和企业单位的参谋和助手,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行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行业整体素质,营造湖南省汽车用品行业 “精诚团结,和谐发展”的行业氛围,塑造“我强,因我专”的专业形象。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中文名称为:湖南省汽车服务业商会。英文译名为:Hunan Automobile Service Profession Busines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HASPBA。

第二条 本商会是由湖南省内汽车用品服务企业及相关单位或个人(具体包括:汽车轮胎、汽车装饰、汽车美容、汽车保养等),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按“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自理会务”的组织原则组建,按“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五自方针开展活动的非赢利性民间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遵循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促进全省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服务,当好参谋和助手,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协调和协作,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单位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作好自律性行业管理工作,维护全行业整体利益,发挥行业总体优势;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推动汽车用品服务业技术进步,促进全省汽车用品服务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监督和管理,认真履行好行业商会的职能。

第五条 本商会地址设:湖南省长沙市远大路附一号609号房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组织会员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介等活动;

(二) 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行业利益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本行业有关的听证会。

(三) 代表行业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

(四)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商会章程,提出本行业质量规范、行业标准建议;

(五) 积极参与地方或者国家有关行业产品标准的起草制定;

(六) 依照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接受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

(七) 引导和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

(八) 协调行业与政府,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消费者、其他行业经营者及社会其他组织的关系;

(九) 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 组织编写行业内部培训教材,出版发行商会内部刊物。

(十一) 开展全行业经济技术资料的调查、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十二) 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省辖区内的市(州)、县(区、市)的汽车服务业商会(或相关团体)均可作为团体会员自愿申请加入本商会。

凡依法取得工商登记法人营业执照的汽车轮胎、汽车装饰、汽车美容、汽车保养、及相关服务的企业、科研单位、院校等,不分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经本商会审查批准,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商会,成为企业会员汽车服务行业的专家、学者和高级服务管理人员,均可作为个人会员自愿申请加入本商会(秘书处的工作人员不能成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符合本章程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条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 经本商会审议确认:

  (1)本商会授权秘书处具体办理入会审批,并报告商会备案;

  (2)本商会授权秘书处核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商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优先权;

(三) 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商会的章程,服从行规行约;

(二) 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三) 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

(四) 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五) 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 按规定时间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不履行义务,不按规定时间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收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商会的工作方针和计划,决定本商会的终止事宜;

(五) 决定本商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 选举常务理事,审议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理事的增补、变更;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六) 审议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审议确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 领导本商会下设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鉴于商会成立初期的特殊情况,第一届首批理事和常务理事可由会长办公会议确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第十八条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或缩短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或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和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或扩大)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或扩大)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本商会可聘请名誉会长,聘请行业知名专家、高级管理人员为顾问。

(五) 聘任和辞免专职秘书长。

(六)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辞免。

第二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会长办公会必须有2/3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本商会秘书长履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 审查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按照《湖南省汽车用品行业商会会费管理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行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法定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5年4月23日商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组织结构及职能

说明:

1、本商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

2、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3、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4、本商会会长、副会长、任期5年。

5、秘书处设立了会员联系处、财务处、培训处,根据工作的需要和各地方的发展情况建立分支机构。

6、根据第三次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商会会长、副会长的分工,按省行政区域进行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会员的发展、联系及其他事务的协调管理:

王克安(会长):长沙地区

陈 程(常务副会长):长沙地区

魏 武(创会会长):长沙地区

邓建军(副会长):长沙地区

宋彩荣(副会长):长沙地区

王济华(副会长):长沙地区

龙 刚(副会长):邵阳地区

李新娟(副会长):郴州地区

马楚桂(副会长):湘潭地区

吴 疆(副会长):衡阳地区

李忠林(副会长):常德地区

彭科群(副会长):长沙地区

罗 勇(副会长):长沙地区

卓全坚(副会长):长沙地区

刘志星(副会长):长沙地区

吴 凡(副会长):益阳地区

7、 商会电话/传真:0731-82286399

商会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远大路千喜华城附壹号第6楼609号房

 

 

联系人刘秘书长

电  话0731-82286399

传  真

网  址

协会地址 长沙市远大路附壹号千喜华城60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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