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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汽车配件用品行业协会

人气:3722 地区:广州市

 广州市汽车配件用品行业协会于2003年12月1日经广州市工商部门批准,后经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由广州地区汽车配件用品生产、经销、服务企业自愿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广州市汽车配件用品行业协会成立十年来,始终以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有价值的服务为目标,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沟通政府职能部门与会员企业的联系,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诉求。并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发挥行业整体优势。加强各类企业与行业之间的资源整合,开展商贸交流,实现协会内部成员的合作互助,为促进广州汽配用品行业的健康发展服务。


本协会为会员提供的主要服务有:政企服务、资讯服务、人才推荐服务、培训服务、商务考察服务、品牌宣传服务等。并根据服务项目的需要,由各常务副会长负责公共关系资源整合、投融资资源整合、4S店渠道资源整合、零售及连锁经营资源整合、渠道品牌资源整合等产业链。

在做好会员服务工作的同时,大力推进商贸交流平台建设。曾多次受全国各省市兄弟商协会及全国各专业市场的邀请,组织会员前往北京、天津、上海、杭州、郑州、武汉、哈尔滨等地参观考察,发展并巩固了我会会员企业与当地代理、经销企业的商贸关系。与此同时,为实现与国际汽车后市场产业的接轨,满足会员企业对外交流的的需求,多次组团参加国外各种行业交流活动。其中包括组织部分企业参加美国拉斯维加斯、德国法兰克福、俄罗斯、日本、韩国、巴西、迪拜等国际性展会,并与国外多个商协会建立了友好的合作关系。

中国汽车后市场在不断发展进步,我们也将不断努力,在本届会长崔彤先生的率领下始终携手全体会员勇于承担责任、团结合作、积极进取,共同分享汽车后市场的繁荣与发展带来丰硕成果!

 

协会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和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汽车配件、用品管理,实行行业自律、促进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发展,为促进广州汽车配件用品行业发展服务。 

广州市汽车配件用品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广州市汽车配件用品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GUANGZHOU AUTO PARTS & ACCESSORIES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州汽车配件、用品生产销售企业自愿组成,并经政府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沟通政府职能部门与会员企业的联系;加强协调和协作,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协助会员提高市场信誉,创立文明企业和市场,加强各类企业与行业之间资源、信息的整合、交流和合作;按照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自我促进、自我提高的原则,作好自律性行业管理工作,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发挥行业总体优势;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推动技术进步。协助和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汽车配件、用品管理,促进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发展,为促进广州汽车配件用品行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广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广州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广州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广州市越秀区永福路37号之一保柏中心418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本行业管理法规政策,协助政府搞好汽车配件、用品市场管理,指导会员自觉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主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

(二)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授权或委托,参与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发展规划、行业标准准入条件方面的研究、制定,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相关服务任务;

(三) 开展管理科学的研究,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介等活动;
(四) 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行业利益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与其行业有关的听政会;
(五) 代表行业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
(六)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商会章程,提出本行业质量规范、行业标准建议;
(七) 积极参与地方或者国家有关行业产品标准的起草制定;
(八) 依照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接受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
(九) 协助行政执法部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打击不正当经营行为,引导和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
(十) 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反应会员的合理要求,为会员提供法律支持及其他方面的服务;
(十一)开展有关法律、法规、信息及其他有利于市场发展,规范的建设、管理咨询服务

(十二)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和参加国际间技术信息和经济贸易交流以及国内外展览、出国考察等活动,发展与国外、境外同业及行业组织间的交流和合作。
(十三) 建立市场网络,定期发布市场信息,整合、优化、利用行业资源,组织收集、传递国内外与行业有关的信息,开展全行业经济技术资料的调查、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组织编写行业有关培训教材,定期编写与发布行业会刊。建立和管理行业资讯平台、电子商务平台和网站 ,为会员健康发展服务
(十四)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材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本会依法保护合法利益,获取本会的会员共享的信息资料,获知本会的经费收入及使用情况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服从行规行约;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自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并积极参加、支持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市场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0元;

(三)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应积极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因故停业、合并、转产或退会应及时通知本行业协会,交回会员牌匾或证书并注销会籍。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不履行义务,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协会章程,将由本协会提出批评、教育;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经会员大会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会员可以书面方式委托其他人员代为参加并代为投票,但不得委托本会会员代为投票。会员大会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确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聘任秘书长,

(十)拟提出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聘请名誉顾问、名誉会长、顾问等动议;

(十一)协会章程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3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长每届任期四年,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一届,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并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考核;;
(五)会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会长指定副会长代行会长职权。

第三十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 。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代表秘书处签署有关文件;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七)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 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0年12月2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服务
 
政企服务
协助政府大力促进与发展我市汽车用品行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接受政府的委托,做好汽车用品行业技术标准制定、汽车用品企业资质认定、汽车用品项目评审、汽车用品园区规划、汽车用品企业分类评定;协助政府开展行业调查、决策咨询、产业政策制订以及政府委托的其它工作。

资讯服务
降低企业传递和获取信息的成本,调研、收集、发布汽车用品行业相关信息;为会员提供最新最全面的政策法规、行业动态等资讯;定期为会员发送会刊,为会员提供多渠道的交流平台;通过顾问、专家等多渠道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市场、融资、资源利用、合作、技术、人才等方面的策划与支持。


反映诉求
及时向政府反映企业的呼声和利益诉求,在政府与企业之间搭建有效的沟通渠道,强化价格自律,制止市场垄断,维护市场公平和社会公共利益,积极协助会员解决有关问题。

人才服务
为会员企业提供中高层管理人员的综合培训、汽车服务专业技术人员的技能培训,普通员工的职业培训;组织国家汽车服务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考试和认证工作;举办法律法规、政策产业、经营管理、职业技能和技术应用的各类培训、讲座、座谈等活动,为会员企业培养应用型人才。

商务服务
降低企业的公关成本,组织汽车用品项目的洽谈对接、组织参观考察国内外先进汽车用品及其相关企业,观摩学习创新的管理理念和运作模式;为会员提供相互交流和国内外合作的平台,开展相关行业的展览展销、企业论坛;联合相关部门积极推进电子商务信息平台的建设;提供金融、税务、保险、经营管理、进出口贸易、采购等方面的咨询协调业务。

法律服务
协会组织法律专家,为会员提供法律法规方面的咨询和顾问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宣传服务
通过网站、会刊、信息平台等媒体宣传企业品牌、树立企业的形象,扩大知名度和影响力。

广州市汽车用品行业协会是我市的汽车用品企业之家,真诚欢迎从事汽车用品及相关行业的企业单位加盟,让我们携手共进,开创广州市汽车用品行业的美好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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