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简介
辽宁省汽车工业协会成立于2006年4月,是经省民政厅正式批准成立的社团组织
辽宁省汽车工业协会成立于2006年4月,是经省民政厅正式批准成立的社团组织。 辽宁省汽车工业协会是由辽宁省内汽车行业重点企业发起,省内汽车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所组织的、自律性的、非营利的经济类社会团体,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现有会员单位70余家。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对理事会负责,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协会设秘书处开展各项日常工作。
协会章程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辽宁省汽车工业协会
英文名称LIAONING ASSOCIATION OF AUTOMOBILE MANUFACTURERS 缩写为:LAAM。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辽宁省汽车工业协会是由辽宁省汽车企业以及科研院所、相关社团组织自愿联合的非营利性的行业组织。是经辽宁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国家法规和国家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受政府部门委托做好汽车工业管理工作,协调同行业关系,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在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用户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发挥行业的总体优势,为振兴汽车工业、建成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辽宁省经委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辽宁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事机构是辽宁省汽车工业协会秘书处,地点设在辽宁省沈阳市。
第二章 工作职能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职能和基本任务
一、宣传、贯彻国家经济工作方针和汽车产业政策,承担政府部门的委托,协助做好汽车产业、地区经济发展调查研究,对与汽车产业发展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法规、规章的运行进行调研,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的意见和建议。
二、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利益,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或多数会员单位共同的意见和要求。
三、开展辽宁汽车工业在深化改革、生产建设等方面的情况调查研究,为政府部门提供政策调整的建议。
四、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汽车工业技术与经济信息;跟踪了解产品的国内外市场动态和技术进步趋势,进行市场预测,为会员、政府提供信息服务,经政府部门授权,依法进行行业统计。
五、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定汽车工业发展规划。对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六、协助政府组织制定、修订行业技术、经济、管理等各类标准,开展行检、行评,并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七、参与汽车工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并参与生产与流通流域资质的审查。
八、根据汽车工业的特点,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九、开展咨询服务、专业培训和组织经济工作交流活动,接受行业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前期论证工作。
十、与国内同行业协会建立联系,协调我省汽车企业与省外汽车企业的交流与合作关系。
十一、与国外同行业协会建立联系,开拓我省汽车企业出口渠道,推动我省汽车企业对外加工的合作关系。
十二、为使辽宁省汽车工业发展水平整体提升,与国内外同行业协会开展各种形式的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
十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结合本行业的具体情况,组织制(修)定有关标准、产品质量评议办法、产品价格协调意见等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实施建议。
十四、负责组织协调汽车企业遭受外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
十五、经政府部门授权,组织举办行业的国内与国际展览(销)会,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供服务。
十六、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本着自立、自治、自养的原则,积极发展社团经济,用以支持协会的事业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资格
一、依法取得工商登记营业执照,从事本行业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依法取得注册登记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社会团体。凡具备以上条件的合法单位或组织,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按时缴纳会费,均可申请入会。
第八条 具备条件的单位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填报会员单位申请入会登记表,经协会秘书处审核,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成为正式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享用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承办本会委托的事务;
四、按时缴纳会费;
五、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自动要求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二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可劝其退会,予以除名。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对本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和监督;
四、审议确认聘任名誉理事长及常务理事和理事的增补变更;
五、制定本届理事会中期以及近期工作计划;
六、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并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审议常务理事和理事的增补、变更,审议修订协会章程,并提交理事会审议确认。
三、审议通过聘任行业资深权威人士或社会知名人士担任本协会名誉理事长。
四、提议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人选,供理事会审议、确认;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审议核准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财务决算;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担任。因特殊情况需要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四年。理事长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财务决算;
二、协调各方面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内外团体,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和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本协会开展各项活动的费用;
二、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工资、旅差费;
三、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医疗、保险;
四、协会的办公设施及用品;
五、其他必需费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项。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挂靠在辽宁省经济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协会宗旨
辽宁省汽车工业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国家法规和国家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受政府部门委托做好汽车工业管理工作,协调同行业关系,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在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用户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发挥行业的总体优势,为振兴汽车工业、建成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做出贡献。
电 话:024-86907995-668 024-86615716
传 真:024-31207658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崇山东路32号辽宁经贸大厦8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