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汽车协会简介
河北省汽车工业协会成立于1995年12月,是经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工业经联合会核准注册地的行业协会,业务由河北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指导。
河北省汽车工业协会是由河北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汽车生产。汽车改装。汽车零部件和汽车相关工业企业单位在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基础上依法组成的社会团体组织,是具有公正性、权威性、并不以赢利为目的、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机构。现在会员单位120多家。
协会的职责为:承担政府部门赋予的各项任务构筑企业与政府部门的桥梁。
协会可为会员单位提供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产品强制认证(3C);产品检测;标准制定;产品宣传、展览;信息交流等服务。
协会服务与会员单位,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利,协会的整体利益与发展靠大家的共同努力。让我们携手并肩团结合作,创建汽车行业美好的明天。
河北省汽车工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河北省汽车工业协会。英文名称:HEEBI GUILD OF AUTOMOBILE。
第二条 河北省汽车工业协会是河北省汽车行业企事业单位和团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组成的民间组织,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为企事业单位服务、为政府部门服务,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协调同业关系、维护行业利益,发挥行业的总体优势;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用户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以民间的群体力量,为振兴河北汽车工业贡献。
-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和社团登记部门河北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 本会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 宣传、贯彻经济工作和汽车工业的方针、政策,承担政府部门的委托,协助做好汽车行业管理的服务工作。
- 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或多数会员单位共同的意见和要求。
- 开展本行业在经济运行、企业改革、技术进步、产业重组、国际合作等方面情况的调查研究,为政府部门提供政策调整的建议。
- 搜集整理国内外有关经济信息,组织行业经济信息交流,为政府和企业提供信息服务。
- 按照会员单位的要求,有针对性的开展咨询服务和组织经济协作。
- 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提供企业需要的其它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 从事汽车行业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有关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和社会团体;
- 承认和遵守本协会章程;
- 又加入本会的意愿。
- 会员入会的程序
- 提交入会申请书;
-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本会的选择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参加本会的活动;
-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包括信息、刊物、资料和业务咨询);
-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执行本会的决议
-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 按规定交纳会费;
-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选举和罢免理事;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决定终止事宜;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界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本单位的其他领导人)为理事,业务主管单位推荐并当选的本会负责人自然成为理事。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 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免职;
- 推举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六、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在本会有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热心本会工作,具备本职务需要具备的业务素质和开拓进取精神。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常务副会长1名,为本会法人代表,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其它须由会长行使的只能。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协助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由主席、副主席和监事组成。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主要职责:
- 对协会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 对协会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 列席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等会议;
- 列席常务副会长办公会、顾问、秘书长因重要事项召开的联系会议;
- 召开监事会会议并形成相关决议
-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 会费;
- 捐赠;
- 政府资助;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利息;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议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议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施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8年5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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