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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汽车配件行业协会

人气:29136 地区:东莞市

协会简介

       东莞市汽车配件行业协会于2007年6月13日由东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注册和管理,业务主管单位为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是东莞市以汽车配件生产、经营企业为主体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协会现有的会员涵盖东莞市汽车配件制造、汽车配件销售、汽车用品销售、汽车油品销售、汽车维修设备、工具销售、汽车职业技术院校、汽车后市场培训机构等领域。
       协会宗旨:联合自律、规范经营、整合优势、共谋发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关系,沟通政府与会员、行业的联系,传达政府方针政策,规范行业经营行为,弘扬职业道德,倡导公平竞争,促进东莞市汽车配件行业的健康发展。
协会的职能:
(一) 参与政府部门组织的本行业立项调研和行业发展规划调研,代表本行业向政府提出有利本行 业发展的建议;加强与政府监管部门沟通,维护会员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 参与制定汽车配件行业标准,维护公平竞争的行业市场环境,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规范行业的经营行为,弘扬职业道德;对违反行规、行约等损害行业声誉的行为,通过签订自律公约、制定行规和行约,约束和惩戒不正当经营行为。
(三) 为政府、社会、行业、会员之间沟通提供服务;根据会员关心的难点问题,代表本行业反映会员的呼声与建议;对涉及会员与其他行业、企业或消费者之间因经营活动产生的重大争议,协同有关部门进行协调。
(四) 出版协会刊物和办好协会网站,发布行业信息和企业品牌推广,推动行业的交流合作,提高行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 配合政府部门开展行业诚信评比和行业自律检查,总结交流经验,创建行业品牌,树立行业典范,促进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六) 配合政府部门,组织专业培训及专业资格等级初审工作,提高东莞市汽车配件行业整体素质与专业水准。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发挥包括行业协会在内的社会组织的作用,行业协会迎来了发展的春天。协会在今后的工作中,将进一步做好自身的角色,坚持服务汽配企业的功能,坚持企业家办会,进一步做好政府助手,当好企业帮手,在服务企业中体现价值。协会将致力于实现行业协会管理现代化的目标,实现“协会运作企业化、财务管理透明化、组织建设程序化、民主办会制度化、行业自律标准化、协调纠纷法律化、行业活动商务化、信息服务专业化、行业培训实用化。”为加强行业成员的沟通和交流,增强行业的凝聚力,让更多的企业分享行业发展进步的成果。

中国民生银行东莞汽配行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的名称为中国民生银行汽配行业合作社。
第二条           本社的性质:本社是由中国民生银行东莞支行、东莞市汽车配件行业协会小微工商企业、关心支持小微工商企业发展的有关人士自愿组成的服务性联谊组织。
第三条           本社的宗旨与目标: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地方各项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联合区域内的小微企业和个人,以服务会员、服务小微企业、服务社会为宗旨,以整合社会资源、搭建沟通平台、创新融资渠道、扶持小微企业,促进民营经济转型与发展为目标。
第四条           本社属于中国民生银行,接受中国民生银行的监督与管理,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合作社章程开展各类活动和服务。
 
第二章 活动及服务内容
第五条           本社的活动及服务内容
(一)   向会员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指导和监督会员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为区域民营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贡献。
(二)   加强与全国各城市合作分社、协会和小微企业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壮大小微企业的实力,推动全国民营经济的发展和转型。
(三)   定期组织开展讲座培训以及与外界的交流、考察和学习,不断拓宽会员视野,学习先进管理经验,提高会员整体素质,为会员持续发展提供借鉴。
(四)   定期组织联谊交流等活动,加强沟通交流,增进友谊团结,促进优势互补,实现协作发展。
(五)   多渠道关心和帮助解决会员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   向会员提供项目以及人力资源、资金、产品、技术、市场、法律等各种信息和咨询服务工作。
(七)   沟通企业和政府之间的联系,向企业宣传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同时代表企业的利益向政府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
(八)   建立会员信息网站及数据库,定期更新维护;编辑发行合作社内部简报、刊物,传达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科技、金融、商贸等方面的政策信息,报道工作动态,交流发展经验,刊登会员供求信息,指导会员开展各项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社会员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七条           本社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专业会员两类。
(一)   普通会员:凡是同意并维护本社章程,企业规模在工信部小、微型企业的划型标准范围之内,具备完备的工商登记,合法经营2年以上,信用良好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可申请成为普通会员;
(二)   专业会员:企业经营范围属于中国民生银行小微金融重点支持行业,并且在该行业内正常经营3年以上,信用良好的会员,即可成为专业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本社每季度开放一次会员入会申请;
(二)   会员入会须向本社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三)   本社每季度末对会员申请进行一次评议;
(四)   经执行委员会评议通过,方可成为正式会员;
(五)   达到专业会员条件的会员,将自动升级为专业会员。
第九条           普通会员权利
(一)   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社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   享受本社提供的服务;
(四)   对本社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中国民生银行各项优先、优惠政策;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专业会员权利
(一)   享有普通会员所有权利;
(二)   享有本社为专业会员提供的专业化服务;
(三)   享有推荐普通会员入会的权利;
(四)   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中国民生银行专业行业扶持各项优先、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社章程,维护本社合法权益和声誉;
(二)   执行本社决议,完成本社交办的工作;
(三)   关心和积极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   发展本社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有退社自由
(五)   会员主动退社应书面通知本社,并交回会员证等;
(六)   会员如果一年不参加本社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七)   会员如果触犯我国刑事法律,经社长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劝退或除名;
(八)   会员如果参与赌博、诈骗、偷税漏税等不当行为,情节严重,经社长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劝退或除名;
(九)   会员如果在经营过程中违背诚信原则,包括多次违约、拖欠货款、或银行贷款逾期等,情节严重,经社长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劝退或除名;
(十)   会员如有其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社长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予以劝退或除名。
 
第四章 组织架构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为:
(一)   选举和更换社长、副社长;
(二)   审议批准合作社的工作报告;
(三)   审议批准合作社的财务报告;
(四)   对合作社解散、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   修改章程;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合作社社长、副社长召集,时间由合作社社长决定;必要时,由合作社社长决定提前或延期。
第十六条      汽配行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以中国民生银行支行为发起成员单位,在其周边区域或特定商圈内发展会员,并遵照本社章程为会员提供相应活动和服务。
第十七条      当合作社会员人数达到50人或以上,即可挂牌成立合作社,为了便于管理和组织活动,原则上单个合作社会员人数不超过200人。
第十八条      合作社设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由社长1名、常务副社长1名、副社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在会员大会上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合作社社长的职责
(一)   制定合作社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   监督指导合作社落实执行工作决议;
(三)   负责统筹合作社各项活动;
(四)   负责统筹合作社与会员企业之间的交流合作。
第二十条               合作社副社长的职责
(一)   协助社长工作,负责统筹合作社各项活动;
(二)   负责统筹协调合作社与会员企业之间的交流合作;
(三)   负责合作社日常事务的监督管理;
(四)   处理财务及对合作社年度预算进行制定;
(五)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六)   收集会员的意见,使社长与会员的关系更融洽、密切;
(七)   社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受社长委托代社长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合作社秘书长的职责
(一)   参与社长会议日常会议,做好会议记录,按照会议要求制定各项活动具体实施方案;
(二)   落实执行会员大会和社长会议的各项决议;
(三)   统筹组织执行日常合作社服务工作。
 
第五章章程的修改、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置
第二十二条     章程的修改程序
(一)   城市合作社需要对合作社章程进行修改,须经合作社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二)   城市合作联社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报全国合作总社审议同意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章程的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一)   本合作社完成宗旨或自行改组、更名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全国社长代表大会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二)   本合作社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三)   本合作社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由民生银行或其他企业全资购买的,归还民生银行或捐赠企业,由会员集体购买所有的,按照国家和章程有关规定,清算后按比例返还会员或用于发展与本合作社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为省减相关手续,便于开展对外事务,本合作社现作为中国民生银行一个附属机构的形式存在。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民生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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